劳动法规
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为第7/2008号法律《劳动关系法》,并由第8/2020号法律进行修订,进一步完善雇佣关系的法律制度。其他关键法律包括:
第5/2020号法律《雇员的最低工资》及第19/2023号法律修订案
第4/2010号法律《社会保障制度》
第4/98/M号法律《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》
第52/95/M号法令《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》
第40/95/M号法令《工伤与职业病补偿制度》
此外,澳门亦适用多项国际劳工组织(ILO)公约。
劳动合同类型
不具期限合同:即“长期合同”,为最常见的雇佣形式。
具期限合同:包括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两种,仅在特定情形下方可签订,如:季节性工作、项目工程、临时替工等,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说明理由。
试用期规定
不具期限合同:默认试用期为90日
具期限合同:默认试用期为30日
高技术或管理职位的试用期最长可达180日
在试用期间,任何一方可无需说明理由解除劳动合同,且不涉及补偿。
工作时间与休息权利
每天最长工作时间:8小时;每周不超过48小时
雇主可经雇员同意安排每日最长12小时工作,须确保连续10小时休息
工作满5小时必须安排至少30分钟休息
加班补偿
强制性加班:正常薪资 + 50%附加
双方自愿加班:正常薪资 + 20%附加
夜班与轮班制度
夜间工作:00:00–06:00期间工作
轮班工作:非固定上下班时间安排
雇员报酬补贴如下:
夜班:正常工资 + 20%附加
轮班:正常工资 + 10%附加
已领取10%以上轮班津贴的员工,在强制性假日工作的,享有补偿休假而非额外薪酬。
假期与休假权益
每周休假:连续24小时的有薪假
年假:连续受雇满一年者享6个工作日带薪年假;不足一年者按比例计算
强制性假日工作:享有补偿休假或额外一天薪资
最低工资制度
依据第19/2023号法律修订,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:
雇主若未支付法定最低工资,将面临每名雇员20,000至50,000澳门元的罚款。
特殊群体劳动保障
女性雇员权益
产假:满一年雇员可享70天带薪产假
可分为产前与产后假期使用,特殊情况如死产或非自愿流产亦适用
男性雇员权益
成为父亲后享5个工作日的带薪侍产假
未成年雇员
16–18岁者可合法受雇,工作条件须适龄、安全并不妨碍教育
未满16岁雇佣需经劳工事务局及教育部门批准,仅限特定情况如暑期工、文化艺术活动
工伤与保险制度
雇主须为员工购买强制性雇员保险
如发生工伤,需在24小时内(死亡/住院)或5个工作日内(其他情况)通知劳工事务局
劳动关系终止
雇员主动离职:须提前7天通知
雇主解雇雇员:须提前15天通知
如属合理理由终止,需书面通知对方
合同期满或合理解除无需赔偿;无合理理由解除,需按服务年资赔偿7–20天薪资,总额上限为月薪12倍(不高于MOP 21,000/月)
外地雇员政策(非本地劳动力)
法律依据
第21/2009号法律《聘用外地雇员法》
第10/2020号法律《修订聘用外地雇员法》
第8/2010号行政法规《施行细则》
核心规定
雇主须申请聘用及逗留许可,外地雇员不得自行工作或更换雇主
外地雇员合同必须有固定期限
免费住宿或最低MOP 500住宿津贴
雇佣终止时须提供返乡交通费用